资讯 “手搅豆浆”要罚假“永和豆浆”也要管
5月10日,浙江义乌江东市场监管所通报永和豆浆店员工用手臂搅豆浆事件。12日,永和豆浆官微发布声明称,该“永和豆浆”系假冒。江东市场监管所13日回应,初步核查系假冒。
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。假“永和豆浆”店员工无视豆浆卫生,直接用手臂搅拌豆浆,这属于明显的操作不规范行为,也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符合“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”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,生产经营食品时,应当将手洗净,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等;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,应当使用无毒、清洁的容器、售货工具和设备”要求。对“手搅豆浆”行为,要依法予以顶格惩罚,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之举。
但除了对“手搅豆浆”行为予以处罚之外,对假冒的“永和豆浆”店现象也要严加管理,切实整治“傍名牌”的“永和豆浆”店。这起“永和豆浆”店“手搅豆浆”事件,其实直接搅出了“山寨永和豆浆”乱象,遍布全国各地的很多“永和豆浆”店其实是“山寨永和豆浆”店,是假冒的“永和豆浆”店,数量多、分布广。
大量“山寨永和豆浆”店遍布全国各地,这直接侵犯了正宗永和豆浆的商标,伤害了永和豆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,损害了永和豆浆的经济利益,也对其他同类餐饮机构造成了不正当竞争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,有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”行为、“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”行为的,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实施“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(包括简称、字号等)、社会组织名称(包括简称等)、姓名(包括笔名、艺名、译名等)”混淆行为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。
而且,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、欺诈,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: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”
可见,不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保障食品安全,还是保护永和豆浆企业的合法权益,对“山寨永和豆浆”遍布全国各地的违法侵权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治理、管理和处罚,开展清查工作,要求“山寨永和豆浆”店改名,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惩罚,并提高处罚力度。
其次,永和豆浆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,可以“批量”起诉遍布全国各地的“山寨永和豆浆”店。
再者,消费者要擦亮双眼,用脚投票,拒绝前往“山寨永和豆浆”店消费。